1000万条公示信息,不见了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一个以牛排、猪排等食品加工和配送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曾因食品标签等问题受过行政处罚,处罚信息被公示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后来,因为这份行政处罚记录,企业在参与一个大型文旅集团投标时被淘汰。“公示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上的信息,还会被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爬取,被更多人看到,导致部分客户流失。”该企业老板周家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这一现象并非孤例。针对这一问题,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清理范围包括超过规定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信息;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已经完成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错误或者不实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载体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目前全国共清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007.8万件。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过去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是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防止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实践中,由于有的执法部门随意性大,处罚信息公示的变形走样,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困扰。

其表示,司法部正研究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进一步划定公示边界、统一公示标准,细化明确公示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办理流程、最长公示期限以及监管责任等,为依法公示处罚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用制度解决一批企业的问题”

看到企查查经营风险提示中弹出的“行政处罚”时,张志鹏感觉“挺严重的”。张志鹏是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一家电动自行车店的老板,2008年注册企业,平时,他会用企查查检索配件商的经营信息,降低合作风险。没想到把自家店名输进去,也弹出了风险提示。

行政处罚来源于2024年,他将店里一台鞍座技术参数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卖给了一名外卖员。“当时有侥幸心理,我想着消费者既然愿意买,就卖掉算了,谁知车还没交到消费者手上,就被执法人员查到了。”

“因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这家店被罚款37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股股长毛笑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规定,处罚信息会被公示在信用中国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

后来,在办理经营贷时,张志鹏收到了银行的风险提醒,供应商也因这一处罚信息向他了解经营情况。“我们做区域代理每年签一次合同,如果经营信息异常,下一年品牌不一定会跟我们续约。”

周家乐与张志鹏的感受一致。他所在的食品行业属于信用敏感行业,一旦行政处罚信息被公示,企业会无法申报政府的项目补贴,参与招标和政府采购时会被扣分甚至无法参与,申请银行融资贷款会有困难,口碑和销量都会受影响。“我们参加大型文旅集团招标时,对方要求我们3年内不能有过行政处罚。由于之前的处罚记录,我们的进驻顺延了3年,导致3000万元的营收损失。”

类似的问题反馈到了司法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霞曾参与相关调研,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调研人员发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存在范围过大、期限过长、信用修复困难等问题:一些省市把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名称在内的诸多细节都公示出来,一些处罚已过了五六年仍被挂在网上,有一些只是警告甚至不予处罚的决定也被公示了。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听取企业、专家学者、基层执法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他们开展了集中清理,并着手起草新的公示办法。“这不是给一个企业解决问题,而是用制度解决一批企业的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犯错,但对于一些金额不大、非恶意的违法行为,我们希望能够降低合规成本。”张志鹏说。

“大炮打小鸟”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初心,并不是惩戒企业。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三项制度”)出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本质是一项“刀刃向内”的制度。李霞说,公示制度出台的初衷是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权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对公示范围、公示期限没有严格规定,产生了‘大炮打小鸟’的超合理性公示,给企业增加了‘名誉罚’。”

按照规定,并非所有执法决定都要不加区分地公示。行政处罚法第48条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三项制度对于信息公开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李霞观察到,由于缺乏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的统一定义,各省市和部门因为理念、制度和执法素质差异,在信息公示上存在标准不一的做法。

此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之所以对企业造成影响,也与其被录入信用平台有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瑞雪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些年,我国持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行政处罚信息也成为失信信息之一,被公示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谭冰霖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原本失信惩戒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两套法律秩序:一个是信用约束系统,一个是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系统。但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也相应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开。“相当于给行政处罚加了一个标签:你不仅违法了,还失信了。”谭冰霖说。

究其原因,王瑞雪认为,目前我国对于什么是“失信”并没有统一界定。“不是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要附带声誉不利影响,失信信息的范畴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谭冰霖以食品生产经营举例,如果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健康食品,确可归为失信行为;但如果企业只是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合规的食品,则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而非伦理意义上的失信行为。

这些年,信用惩戒失范问题已开始被国家纠偏。李霞认为,无论是信用惩戒还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本身都有很大的正向效用。“但不能走偏,要在各个制度之间寻求平衡,这种平衡让各部门自己来做不容易,需要更高位的统筹。”

为企业松绑

司法部并非唯一帮助企业信用修复的部门。最高检去年7月表示,检察机关发现,某行政机关将罚款仅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3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存在不当惩戒情形。截至202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机关信用惩戒不当案件557件,帮助涉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划定“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信息的分类标准和边界范围,明确轻微失信信息、涉及个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也在更新。去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同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虽然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能与出发点并不相同,但是背后的治理逻辑是一致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从制度上形成提振经济的政策合力。”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专项行动期间,司法部已修复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5000多万个,依法移除处罚信息350多万条。

一个潜在的问题是:如果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再公示,是否会减弱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受访学者表示,信息公示只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此外还有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

“所有执法行为都需要汇集到执法监督系统,包括不予公示和需要公示的。现在是对公示内容进行精准区分,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的影响,使制度回归初心——既可以纾解企业难题,又继续按照规定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另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未来不予公示,是否会减弱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董晓慧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企业不会因此而“脱管”,相关记录仍会被存留在执法办案系统中。谭冰霖也指出,对于不予公示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还有增加行政检查频次、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其他相对包容审慎的监管手段。

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四级主办王科杰观察到,受行政处罚信息影响程度根据企业类型有所不同:个体工商户以零售为主,主要服务街坊邻居,受影响较小;但对食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依赖供应链全流程体系,需要拓展业务、提升市场占有率的企业,影响很大。

因此,王瑞雪认为,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复杂多样的市场主体,制度设计面临挑战。“司法部起草的新公示办法出台后,各地方和部门需进行配套解释。”李霞说,应划定更精细的线条,既体现各地域、领域和行业的特点,也提升执法人员的可操作性。

执法理念升级

武汉市一家生产猫狗病毒检测试剂盒的企业在2025年因“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000多元,罚款2000多元。该企业总经理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执法后,武汉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主动告诉他,满足3个月的最短公示期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下架相关信息。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吕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25年,武汉市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机制,在明确处罚信息的同时,也告知企业满足哪些条件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为企业提供了一条出路。上述被罚企业因没有生产许可证,无法在国内销售,只能转向外销。3个月后,企业按照执法人员的引导,完成了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我们去参加国外展会,可以申请市区的报销和补贴政策。20万元左右的展位费,报销能够覆盖50%,对于我们这种小微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上述企业总经理说。

行政执法机关还在探索更多为企业松绑的做法。“比如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机制。立案后,如果企业在处罚决定下达之前就已整改完毕,我们可能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也就不涉及处罚信息公示问题了。”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股股长姜晶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作为企业主体,周家乐也感受到了涉企执法的变化。“以前来执法,他们亮的证我还没看清楚,执法人员就进来了。现在会先跟我们说清楚是哪个单位的、来查什么。而且执法人员会给我们很多指导,比如他们发现有物品摆放或人员着装不规范,会先跟我们沟通,组织员工进行现场指导和讲解,不再是直接开单处罚。”

执法者如今也是普法者的角色。张志鹏说,在被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已经与镇内销售单位开过几次会,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进行了宣传,“后来查到我们,要罚款,我也理当接受了”。

变化背后,是行政执法理念的更迭。董晓慧说,执法人员刚开始会不理解政策变化。“过去大家更多从处罚角度出发,不太考虑企业后续的生存和经营情况,但这次调整推动执法人员转变理念,执法过程更审慎,不再以罚代管。”

原则与规则的平衡被进一步重视。“哪些信息公示、哪些信息不公示,属于规则的范畴。但面对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规则不一定能适配所有情形,规则一定要配合原则使用,如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等。”李霞说。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次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清理工作,只是规范涉企执法的一项举措,未来规范涉企执法会形成长效机制,形成一系列制度机制。“这些工作不是单兵作战式地推进,而是在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整体部署下,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开展,是我国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刻变化在执法领域的体现。”

(文中张志鹏、周家乐为化名)

于2026.6.8总第1238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千万条涉企行政处罚信息被清理

记者:邱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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