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奶”有了“明规范”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年来,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因即开即饮的便捷性,逐渐受到部分婴幼儿家长青睐,目前市场销售的此类产品以进口品牌为主。

不过,随着国内市场需求增多,部分国内企业也开始研发试制。而此前因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缺乏专项监管,国内市场存在部分产品规避注册、中文标签不规范等问题,消费者对其安全性存在顾虑。

近日,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规定,将其纳入注册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宝妈”的消费新选择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行业内及市场端常简称“水奶”。

“奶液里面的营养成分和水的配比更精准,避免了冲奶粉过浓或者过淡的问题。”刘晴(化名)的女儿已经一岁多了,她的母乳不足,孩子从出生就开始搭配“水奶”喂养。

在刘晴看来,开盖即饮的特征也是很多家长选择“水奶”的原因:“出门在外不需要冲泡奶粉,‘水奶’拧上奶嘴直接就可以给宝宝喂奶。”

在受到青睐的同时,也有部分家长对“水奶”的安全性、营养稳定性存在顾虑,还有人担忧液态形态下产品易受微生物污染,且长期储存可能导致营养成分流失,对其品质控制能力持观望态度。

有网友曾经遇到过变质的“水奶”,称“买了一箱紫色包装‘水奶’,打开全是臭的”。

据了解,大部分“水奶”的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而目前“水奶”大部分以进口为主,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的使用期限被压缩。

2022年10月,雅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因变质在北美部分地区被召回事件,正是“水奶”存在风险隐患的典型案例。雅培公司称,此次召回源于部分产品瓶盖可能没有完全密封,或导致产品变质。食用变质产品可能会引发腹泻和呕吐等胃肠道症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陈磊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具有更高的水分含量,这使其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和营养稳定性风险高于乳粉,因为高水分活度利于微生物繁殖,且多种营养素在液态环境中更易降解。”

灰色地带下的消费维权难

2015年,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时,国内母婴市场的主流产品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者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基本没有需求,国内也没有企业生产此类产品,因此法律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领域最大的问题是利用‘液态’形态规避‘粉状’配方奶的注册制要求,导致大量未通过中国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注册的进口产品涌入市场,监管处于灰色地带。”

在孙宜前看来,配方注册制是对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严格审查,是保障婴幼儿营养安全的防火墙。缺乏注册管理导致部分企业“钻空子”,生产的液态乳营养配比不符合婴幼儿需求(如蛋白质含量过低),且标签未标注适用年龄、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消费者难以判断安全性,维权时无明确标准支撑诉求。同时绕过配方注册制,意味着产品未经过中国最严格的安全性评估,使消费者维权失去了最根本、最权威的技术依据。

孙宜前表示,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比,“水奶”维权面临“证据保全难、标准引用难、责任主体追查难”三重障碍:一是证据易灭失,“水奶”开封后需短时间内饮用完毕,一旦出现不适,剩余产品易因储存不当变质,无法作为有效检测样本,且消费者个人无法承担高昂的检测费用,跨境送检流程也很复杂;二是无明确标准依据,因其常规避注册,产品本身可能不符合中国国标,消费者维权时难以用中国强制性标准去衡量一个境外产品;三是责任主体追溯复杂,跨境电商模式下的境外生产商和境内平台责任划分复杂,消费者维权对象模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近年来,国内市场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需求不断增长,主要是购买进口产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比,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在品质控制方面风险更高。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已开始研发和试制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迫切期待明确监管要求。从加强进口产品管理,使国内企业有章可循,确保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品质和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尽早将其纳入注册管理。

从“无据可依”到“全链条监管”

针对“水奶”市场的监管漏洞与风险隐患,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正式纳入注册管理。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其纳入注册管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陈磊指出,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与乳粉并列纳入严格注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其法律定位和监管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为后续配套细则的制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通过设立许可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多方义务和大幅提升处罚(第一百三十二条),并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最严格监管范围(如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从立法层面构建起更具强制力、更系统的风险防控体系。”陈磊说。

孙宜前向记者透露,本次修法的关键在于将“液态”形态奶明确纳入监管范围,从而消除了利用形态差异规避注册制的可能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在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这意味着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进口产品也需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注册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有效解决此前利用‘液态’形态规避注册制的问题”。

孙宜前补充到,跨境电商的“保税备货”模式享受的是个人物品监管便利,其核心是“自用”,规避了作为“货物”进口所需的注册和检验。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液态奶明确为“婴幼儿配方食品”后,它就不再能通过“个人物品”渠道规避监管。任何想在中国市场(包括线上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液态奶,都必须先完成产品配方注册。无法完成注册的产品,将无法合法入境。

为避免严格的注册要求扼杀企业创新,陈磊认为应在坚守绝对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推行差异化审批、弹性技术标准和创新引导政策。

“在后续注册审核中,兼顾‘安全标准’与‘产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布全面、具体、可操作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指南和审查细则,以明确要求等减少企业成本,通过加强专业技术指导与合规培训助力企业理解新规并应用先进技术,以及建立快速通道和专家咨询机制对创新产品科学评估,在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技术进步与产品升级。”陈磊说。

为确保修法内容落地,市场监管总局同步出台配套细则。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适用该办法,配方注册相关配套文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重点从三方面明确了注册要求:一是对生乳中嗜冷菌、耐热芽孢菌等原辅料微生物风险控制提出要求;二是对产品研发中稳定性保持提出要求,要求制定产品体系稳定的内控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等;三是对生产工艺验证、产品检验以及灭菌效果验证等提出具体要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货架期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导企业开展货架期产品稳定性研究。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尽快修改完善并发布相关文件,保证企业能够按时申请注册。

责编: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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